原民狩獵權與生態保育的平衡
[蜜蜂老師 2016-10-05 09:00]
聯合報報導:花蓮秀林鄉太魯閣族首開先例,成為台灣第一個「限時、限量、限地」狩獵祭,包括台灣野山羊、山羌、台灣水鹿、山壕及穿山甲等5項保育動物品種。
此話一出,生態保育圈譁然。保育類開放原住民狩獵,已經有部分「保守派」的保育人擔憂間接促使合法掩蓋非法,使得部分獵人得以私下轉售獵物;另一部分「尊重原民派」的保育人,則是看到最後一樣「穿山甲」亦無法接受。當地或該族原住民朋友也忽然承受巨大的輿論壓力。
然而原民狩獵議題已經討論多時,都還沒有一個達到共識的方式,因此本文就試著提供三個方向,兼顧原民權益與生態保育。
敏感時機與物種當前,應該冷靜釐清真相
這議題的最大爭議點在於開放穿山甲,這保育問題正好落在敏感物種、敏感時機。把我們的視野拉到南非約翰尼斯堡,聯合國正在舉行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CITES)會議,重新審定野生資源的管理機制。受到中國大陸嘗鮮饕客的覬覦、東南亞走私獵人的魔爪,穿山甲自然是該會議焦點討論物種。就在不久以前9月28日時,CITES初步會議即將穿山甲列為禁止販運物種,此決議將在10月5日會議結束時正式生效禁令。可見穿山甲面臨排山倒海的獵捕壓力,而人類若無補救措施恐將滅亡。
生態保育人應冷靜,了解其中誤會和真正權責
然而鏡頭回到台灣花蓮,意外地,秀林鄉允許了原民狩獵穿山甲。網路輿論自然一面反對開放穿山甲,甚至有生態人第一時間對原民進行譴責。筆者看到新聞時也覺得相當詭異,直覺上必須跟著反對抗議,內心卻覺得事有蹊俏。我曾有學生的家長是該部落獵人,亦曾跟著學習野外狩獵的智慧,因此知道太魯閣族的祭典狩獵有穿山甲在內,但並非必要祭祀用物。
更多輿論是順著討伐所謂的「文青」、「人文學者」,過去生態圈子的朋友跟他們吵了多次原民狩獵議題,他們都屬於偏激的認為「完全開放」。即使是同意原民狩獵鬆綁的我,也認為他們總是缺乏生態觀念、過分相信人性。鄉愿支持完全開放、只見原民人權,而不預先設防保育危機、折衷生態的立論,也在各處網路產生議題發酵。
然而放下對立情緒,重新檢討該新聞內容。該狩獵是基於狩獵,因此有傳統文化延續的合理性,且限時、現地、限量,有規範範圍。我不夠深入瞭解太魯閣族的文化,卻認為部分開放對於部落的祭典祭祀應是合理自然資源使用。何況是限定有牌的37名獵人,若有他人跟著獵捕也是非法。這的確是生態保育在永續狩獵中的「管理」顯現。
狩獵沒問題,而是在於被獵的物種
很顯然,爭議點並不是狩獵本身,而是狩獵到一個理當被限制的物種「穿山甲」。
如果是為了傳統文化而狩獵穿山甲,我同意將會有很多討論空間。然而就我淺略的接觸,穿山甲也不是太魯閣族祭祀必需用品。畢竟穿山甲沒有什麼有名的傳說神話淵源,亦不能彰顯獵人的勇猛,肉又少又不好吃,還是鮮少出沒的夜行動物(通常是穿山甲誤中抓老鼠用的壓石陷阱)。
曾有林務局的人員到原民小學宣導,指著一張遍體鱗片的哺乳動物照片「這是什麼?」小朋友舉手說「爸爸有撿過一次,我們吃了覺得不好吃」,宣導專員瞬間臉上露出尷尬神情,我在旁邊看了甚是趣味。這是原民在野外看到動物屍體時,物盡其用的惜物態度。
該生家長跟我閒聊過「最常吃的就是飛鼠,因為我們近山飛鼠很多,但是每隻很大又很重,扛了三隻就快背不動了。因為我們狩獵有個自古規定,就是獵物要用扛著,扛到快背不動了就要回來。山林要給我們多少、我們能力有多少,就拿取多少。」
他又說:小時候曾經吃過幾次穿山甲,但現在都看不到了;還說過哪個山坡附近有台灣黑熊的窩,也知道這是數量稀少的保育類,告誡我這漢人如果看到了就遠遠欣賞就好。
山林漸漸變得孤寂,原民獵人有身歷其境的體悟。我不敢擔保所有原民獵人都有永續狩獵精神,但相信大部分原民獵人是對山林有情感的,而或多或少能夠自制狩獵。會申請穿山甲狩獵,很可能是有什麼地方搞錯了。唯有如我接觸過原民狩獵文化的漢人,才容易敏感察覺出狩獵爭議背後的隱藏問題。
誤會的癥結點,可能在於申請承辦人而不是申請者
先看看《野生動物保育法》的規範:
時間回朔一年前,銅門村的獵人已經申請了12天祭祀目的的狩獵,理應可以捕捉部分保育類動物作為祭祀必要用途而合法。然而卻在該年10月3日經過銅門檢查哨時,因為持有山羌1隻、水鹿1隻、山羊3隻,被不懂法律的副所長林聰明當場上銬、沒收狩獵用具與獵物。(參考:〈獵山羌被捕 原民上警局爭狩獵權〉)
也許是因為這樣子,為了避免有警員法律常識匱乏而在鬧烏龍、造成警民產生對立衝突。〈穿山甲狩獵爭議,若我們視為原住民族外交事件看待〉一文指出:
該文另也認為:
結果村辦公室去年的申請疏失,導致他們抓了超過申請範圍的獵物而不自知,無辜的被當作罪人逮捕。(若是違法捕捉,何必正大光明的通過檢查哨?)今年為了避免有疏漏而有犯法嫌疑,這次按造法規,可允許那些物種就全抄吧!(各族或部落的允許範圍,可參考該辦法的附件)數量申請當然寫多一些,有處理過行政流程的就知道潛規則「數字之後會被砍、不如填報多些讓他砍」,結果意外地全數通過了,上層連評估降數量都沒做到。
又剛好近日「穿山甲成為聯合國認證受害者的位置」,讓原民再度倒楣的承受這些言論壓力。而該辦法並非原住民而是林務局所制定的辦法,遵守漢人訂立的文字規範,卻被漢人們責罵無保育觀念,原民何其無助!
各界切勿直接批評責備,反而是要注意重點:為什麼連同上層(花蓮縣政府農業處)也通過審核、為什麼農業處的承辦者缺乏生態保育的敏感度?並且提醒生態保育支持者:把申請人(原民獵人們)、申請填寫者(村/鄉辦公室)、申請核辦者(縣農業處)混為一談責備,地圖砲戰法戰錯目標,究責錯對象,並不是討論保育議題的良好態度。
有效方法的之一,是道德自族自律
在山林禁伐、保育意識高漲的現代社會,民眾開始嚮往一種「自然感」。過去被歧視、視為野蠻的狩獵或者山林生活,反而成為一種高尚、被敬仰的生活態度。也有不少各族原住民族以此自豪,並且推廣其中的山林智慧。
我認為原民狩獵權的平衡,很大一部分在於自族自律。這次事件中,該部落年輕獵人鍾山子也於臉書發文表示:「身為好獵人,不管CITES怎麼說,我們的傳統本來就不打,我不獵穿山甲」,並呼籲同族族人宣揚這觀念,避免誤會,並提倡避免捕捉穿山甲。
目前很多部落,不只在狩獵方面自律,其他與部落相關事宜也開始自族自律、自治自管。銅門部落所位於的慕谷慕魚就是一個案例,此外其他部落自治的範例,如泰雅族的司馬庫斯,就是以自族成為一個永續經營的生活圈,以同族人的情感連結,彼此約束與互助。
不該讓原民狩獵100%解禁
然而即使原住民族能夠自族自律,我們可以讓狩獵100%的開放解禁,原住民想打獵就打獵嗎?
原住民族先來到這片山林,原本是可以自由自在的狩獵,看起來我們的確該還給原民、放寬規範。只是因為現在原民的生活重心不在於狩獵了,狩獵是為了維持文化傳承,如此生態保育便更加重要,因此有些「連打獵都不該被允許的物種」還真的要加以限制。
我的觀點是,原民雖然有足以讓他們自豪的傳統文化與道德規範,但是原住民是人。只要是人,我們就必須把人群視為一個均質化的常態分佈,也就是一群人中總有守規範的,也有少數人是害群之馬、被利慾薰心的非法份子。
前文有提過司馬庫斯的自治案例,然而像這類已經自治的共產部落生活中,依然有族人脫離團體成為反對派,進而成為山老鼠。這就是團隊中必有違法成員,因此必須入法限制的緣故。(延伸:司馬庫斯山老鼠3人准押)
儘管懂得自治好了,就能確保這是基於自己圈子規範而非內心道德嗎?舉2012年司馬庫斯成員,到其他部落採林木的例子,我們只能說部落自治還是文化規範,都很難有強力的行為約束力,且不能保障原民因此就具備保育心態。
舉了兩個關於原民盜採林木的例子,回到非法狩獵部分,有人認為是「漢人帶壞原民」,若沒有山產店、走私貿易需求,何有非法盜獵。我猜想擁護原民權益者的心態,是在替原住民族受到大小眼處罰抱不平,然而這些非法事項,重點並非擺在原民獵人的原民身分,而是收售的上游端,不論族裔皆應嚴懲唆使非法狩獵的罪犯。
法律是道德的最後一道防線,因此狩獵規範合法化有維持必要,應要鬆綁,但不該完全解禁。
永續利用,不是不能利用
很多人又誤以為生態保育就是完全的保護,都不能利用,因此認為「任何動物都不能捕捉狩獵、任何樹木都不可以砍伐」的狹窄論點就會出現了。
以原民狩獵問題為例,或許會以為原民就要使用「他們想像的、很古老的器具」才叫做維護傳統,然而傳統狩獵,並非很破舊、很不進步的技術才叫做傳統,而是在於狩獵精神。
有人誤會原住民不該有獵槍,但事實上是原民本身就有製造獵槍與火藥的技術與能力;以泰雅族為例,他們仍由家族方式傳承製槍技術。儘管部分原民有參考荷蘭時期的槍枝,但也由原民改造讓槍枝更加進步(甚至嚇慘日本,迫使日本統治時以武力迫使原民繳械)。
即使不談槍械,原民所用開山刀,也因得到日本傳來的鼓風技術,提升了耐久度與硬度而有進步。此外,以太魯閣族來說,他們也知道羅氏鹽膚木是火藥的良好材料,是傳統常用的狩獵工具。因此有些生態保育人反對原民開放狩獵,以槍枝不是傳統器具為理由,實在不是良好的論點;再者,誤以為器物文化不會進化,甚至隱含了歧視原民的心態成分。
回到永續利用這塊,我們人活著必然用到自然資源,合理的狩獵也在我們利用自由。強調「永續」,是因為當代人們覺察目前人類消耗過快,恐有坐吃山空的遠憂。只要不過分利用,讓大自然有辦法恢復到近乎原量,就是屬於合理使用的範圍。
工具不是問題,哪怕「手持光劍使用原力狩獵」也不是問題。工具進步僅是增加狩獵效率,但不一定增加狩獵者的狩獵總量,一切取決於狩獵者本身的狩獵倫理。如何開放狩獵不會影響保育?除了用法律脅迫人們規範範圍外,還需回歸狩獵者環境倫理的自我要求。
入法鬆綁,總能遏止非法猖狂
有生態朋友的擔憂認為,如果原民狩獵鬆綁了,或者如今日開放了祭祀用途而限時限地限量狩獵,會不會造成非法份子找到非法狩獵藉口?
事實上就是將狩獵入法化,並能確實審核狩獵申請,才能兼顧原民權益,同時又遏止非法狩獵,還與原住民族清白。
去年的狩獵祭就可惜在,銅門部落4名族人正大光明的走經檢查哨,才會發生非法狩獵的誤判,但事實是有些傳統狩獵動物沒有申請之緣故。以此推論,若今年獵人申請合法通過,而且更詳盡的舉列有哪些保育類動物,便可以更加正大光明的走經檢查哨。相反的,其他無持有證照、假借祭祀名義的非法盜獵者,若在部落外被查到時,就顯得更加可疑,也更能抓出非法狩獵、阻擋私下貿易。
從大範圍來看,促使原民獵人願意合法登記,才有辦法監督狩獵者的活動範圍與私下貿易,真正合乎維護傳統文化的原義,且遏止私獵導致的生態浩劫。
自族自律還包括了多方溝通
除了用法律規範、自族自律外,對外溝通也很重要。除了上文提到獵人發起自律推廣文宣外,林務局10月1日也發表公開說明。
其實問題就出現在前兩次的溝通有問題。第一次是去年溝通上,村辦公室沒有申請那麼多種物種,結果獵人也不知情,才導致有獵人被逮捕的誤判。第二次則是今年的溝通問題,由於鄉公所為了避免上次的錯誤,而將申請狩獵物種一次寫滿,上層縣府的審核也不知脈絡即全數通過,而引發保育人士質疑。
到了第三次的溝通,終於有了良好結果。該地部落有善意且明確的說明穿山甲沒辦法狩獵,此次爭議是填寫申請時的問題,並對外說明、消除民眾疑慮。從前兩次經驗可以得知,在行政部門傳遞訊息上,有流程缺失的問題。
釐清了部落的立場,那麼審核端又是出了什麼問題?
認識的太少、誤解的太多
審核端(縣政府)為什麼會全數通過呢?
因為行政單位與原民互相認識太少,我們這些外人對當地生態與文化認識太少。
從人文方面,我們漢人並未了解原民的民俗文化,缺乏調查與研究的結果,就是我們以為原住民族真的會針對性的捕捉穿山甲、吃穿山甲,誤以為他們的祭祀要用穿山甲;連政府部分都在狩獵辦法中列入穿山甲,十分荒謬。
從生態方面,我們漢人缺乏生態調查研究,原民也沒有/無資源提供詳細資料作為法規參考,使政府面對申請時無憑無據,只好全數否決或同意,也引來漢人不知情的指責原住民族。
總之問題鑿因於認識太少、誤解太多,若是沒有評判標準,天平傾向任何一個極端,對原漢皆是潛在危機(完全禁止申請,侵害原民狩獵權益;完全通過申請,會有保育隱憂)。
儘管林務局已經聲明「將要修改辦法規範」,但政府的基礎努力調查好了嗎?
在此有幾個問提,可以提供辦法的行政單位思考:
不是因為被套上保育類的標籤,就完全不能捕獵;同樣的也有部分非保育類動物,在局部地區相當稀少,需要保育,一切評判有賴對當地的生態了解,政府單位必要有深入了解原住民的文化內涵再訂下規範。
例如泰雅族因為神話傳說之故,視殺猴為殺人,那麼政府就不可能將猴子,列為泰雅族可狩獵名單;然而對太魯閣族來說,他們傳統上是有打猴的,兩案無法等同視之。
以這次政府開放狩獵穿山甲的事件來看,顯然政府不曉得穿山甲不是原民主食。「在查看石頭陷阱以前,你不知道被壓住的會是山老鼠還是穿山甲」,若政府可以理解太魯閣族先前是因為這樣,才「順便」、「少見地」食用穿山甲,就不會將穿山甲列為祭祀開放動物了。
狩獵權益與生態保育兩個觀點都需要權衡,這中間的準則如何拿捏需要基層研究;政府若是沒有做好基本功夫,做足人文與生態兩方面的調查,那麼衝突還是不斷、誤會仍舊產生。
原文連結一
原文連結二
聯合報報導:花蓮秀林鄉太魯閣族首開先例,成為台灣第一個「限時、限量、限地」狩獵祭,包括台灣野山羊、山羌、台灣水鹿、山壕及穿山甲等5項保育動物品種。
此話一出,生態保育圈譁然。保育類開放原住民狩獵,已經有部分「保守派」的保育人擔憂間接促使合法掩蓋非法,使得部分獵人得以私下轉售獵物;另一部分「尊重原民派」的保育人,則是看到最後一樣「穿山甲」亦無法接受。當地或該族原住民朋友也忽然承受巨大的輿論壓力。
然而原民狩獵議題已經討論多時,都還沒有一個達到共識的方式,因此本文就試著提供三個方向,兼顧原民權益與生態保育。
敏感時機與物種當前,應該冷靜釐清真相
這議題的最大爭議點在於開放穿山甲,這保育問題正好落在敏感物種、敏感時機。把我們的視野拉到南非約翰尼斯堡,聯合國正在舉行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CITES)會議,重新審定野生資源的管理機制。受到中國大陸嘗鮮饕客的覬覦、東南亞走私獵人的魔爪,穿山甲自然是該會議焦點討論物種。就在不久以前9月28日時,CITES初步會議即將穿山甲列為禁止販運物種,此決議將在10月5日會議結束時正式生效禁令。可見穿山甲面臨排山倒海的獵捕壓力,而人類若無補救措施恐將滅亡。
生態保育人應冷靜,了解其中誤會和真正權責
然而鏡頭回到台灣花蓮,意外地,秀林鄉允許了原民狩獵穿山甲。網路輿論自然一面反對開放穿山甲,甚至有生態人第一時間對原民進行譴責。筆者看到新聞時也覺得相當詭異,直覺上必須跟著反對抗議,內心卻覺得事有蹊俏。我曾有學生的家長是該部落獵人,亦曾跟著學習野外狩獵的智慧,因此知道太魯閣族的祭典狩獵有穿山甲在內,但並非必要祭祀用物。
更多輿論是順著討伐所謂的「文青」、「人文學者」,過去生態圈子的朋友跟他們吵了多次原民狩獵議題,他們都屬於偏激的認為「完全開放」。即使是同意原民狩獵鬆綁的我,也認為他們總是缺乏生態觀念、過分相信人性。鄉愿支持完全開放、只見原民人權,而不預先設防保育危機、折衷生態的立論,也在各處網路產生議題發酵。
然而放下對立情緒,重新檢討該新聞內容。該狩獵是基於狩獵,因此有傳統文化延續的合理性,且限時、現地、限量,有規範範圍。我不夠深入瞭解太魯閣族的文化,卻認為部分開放對於部落的祭典祭祀應是合理自然資源使用。何況是限定有牌的37名獵人,若有他人跟著獵捕也是非法。這的確是生態保育在永續狩獵中的「管理」顯現。
狩獵沒問題,而是在於被獵的物種
很顯然,爭議點並不是狩獵本身,而是狩獵到一個理當被限制的物種「穿山甲」。
如果是為了傳統文化而狩獵穿山甲,我同意將會有很多討論空間。然而就我淺略的接觸,穿山甲也不是太魯閣族祭祀必需用品。畢竟穿山甲沒有什麼有名的傳說神話淵源,亦不能彰顯獵人的勇猛,肉又少又不好吃,還是鮮少出沒的夜行動物(通常是穿山甲誤中抓老鼠用的壓石陷阱)。
曾有林務局的人員到原民小學宣導,指著一張遍體鱗片的哺乳動物照片「這是什麼?」小朋友舉手說「爸爸有撿過一次,我們吃了覺得不好吃」,宣導專員瞬間臉上露出尷尬神情,我在旁邊看了甚是趣味。這是原民在野外看到動物屍體時,物盡其用的惜物態度。
該生家長跟我閒聊過「最常吃的就是飛鼠,因為我們近山飛鼠很多,但是每隻很大又很重,扛了三隻就快背不動了。因為我們狩獵有個自古規定,就是獵物要用扛著,扛到快背不動了就要回來。山林要給我們多少、我們能力有多少,就拿取多少。」
他又說:小時候曾經吃過幾次穿山甲,但現在都看不到了;還說過哪個山坡附近有台灣黑熊的窩,也知道這是數量稀少的保育類,告誡我這漢人如果看到了就遠遠欣賞就好。
山林漸漸變得孤寂,原民獵人有身歷其境的體悟。我不敢擔保所有原民獵人都有永續狩獵精神,但相信大部分原民獵人是對山林有情感的,而或多或少能夠自制狩獵。會申請穿山甲狩獵,很可能是有什麼地方搞錯了。唯有如我接觸過原民狩獵文化的漢人,才容易敏感察覺出狩獵爭議背後的隱藏問題。
誤會的癥結點,可能在於申請承辦人而不是申請者
先看看《野生動物保育法》的規範:
- 第21-1「臺灣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者,不受第17-1、18-1、19-1各款規定之限制。」並於21-2規範「前項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行為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其申請程序、獵捕方式、獵捕動物之種類、數量、獵捕期間、區域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時間回朔一年前,銅門村的獵人已經申請了12天祭祀目的的狩獵,理應可以捕捉部分保育類動物作為祭祀必要用途而合法。然而卻在該年10月3日經過銅門檢查哨時,因為持有山羌1隻、水鹿1隻、山羊3隻,被不懂法律的副所長林聰明當場上銬、沒收狩獵用具與獵物。(參考:〈獵山羌被捕 原民上警局爭狩獵權〉)
也許是因為這樣子,為了避免有警員法律常識匱乏而在鬧烏龍、造成警民產生對立衝突。〈穿山甲狩獵爭議,若我們視為原住民族外交事件看待〉一文指出:
- 去(2015)年太魯閣族感恩祭期間,村辦公室僅申請山豬、飛鼠、獼猴、野鼠及魚蝦蟹等物種,但卻有獵人因狩獵山羌、山羊及水鹿等非核准範圍物種,而被盤查與逮捕。
很顯然是過去村辦公室也不太熟悉規範,以為申請常見的這幾種動物就好了。
該文另也認為:
- 國立東華大學環境學院院長裴家騏與陳律師均認為,這次族人會申請的原因可能是村辦公室害怕像往年一樣,只因為漏報了什麼物種被動輒被逮捕,索性依照《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一字不漏」地申請。
站在原民的立場想像:「我們無法預測上山一趟就一定能抓到什麼、沒能抓到什麼,一切看山林怎樣安排。而且行政單位允許我們狩獵了,那麼應該沒問題。」
結果村辦公室去年的申請疏失,導致他們抓了超過申請範圍的獵物而不自知,無辜的被當作罪人逮捕。(若是違法捕捉,何必正大光明的通過檢查哨?)今年為了避免有疏漏而有犯法嫌疑,這次按造法規,可允許那些物種就全抄吧!(各族或部落的允許範圍,可參考該辦法的附件)數量申請當然寫多一些,有處理過行政流程的就知道潛規則「數字之後會被砍、不如填報多些讓他砍」,結果意外地全數通過了,上層連評估降數量都沒做到。
又剛好近日「穿山甲成為聯合國認證受害者的位置」,讓原民再度倒楣的承受這些言論壓力。而該辦法並非原住民而是林務局所制定的辦法,遵守漢人訂立的文字規範,卻被漢人們責罵無保育觀念,原民何其無助!
各界切勿直接批評責備,反而是要注意重點:為什麼連同上層(花蓮縣政府農業處)也通過審核、為什麼農業處的承辦者缺乏生態保育的敏感度?並且提醒生態保育支持者:把申請人(原民獵人們)、申請填寫者(村/鄉辦公室)、申請核辦者(縣農業處)混為一談責備,地圖砲戰法戰錯目標,究責錯對象,並不是討論保育議題的良好態度。
有效方法的之一,是道德自族自律
在山林禁伐、保育意識高漲的現代社會,民眾開始嚮往一種「自然感」。過去被歧視、視為野蠻的狩獵或者山林生活,反而成為一種高尚、被敬仰的生活態度。也有不少各族原住民族以此自豪,並且推廣其中的山林智慧。
我認為原民狩獵權的平衡,很大一部分在於自族自律。這次事件中,該部落年輕獵人鍾山子也於臉書發文表示:「身為好獵人,不管CITES怎麼說,我們的傳統本來就不打,我不獵穿山甲」,並呼籲同族族人宣揚這觀念,避免誤會,並提倡避免捕捉穿山甲。
目前很多部落,不只在狩獵方面自律,其他與部落相關事宜也開始自族自律、自治自管。銅門部落所位於的慕谷慕魚就是一個案例,此外其他部落自治的範例,如泰雅族的司馬庫斯,就是以自族成為一個永續經營的生活圈,以同族人的情感連結,彼此約束與互助。
不該讓原民狩獵100%解禁
然而即使原住民族能夠自族自律,我們可以讓狩獵100%的開放解禁,原住民想打獵就打獵嗎?
原住民族先來到這片山林,原本是可以自由自在的狩獵,看起來我們的確該還給原民、放寬規範。只是因為現在原民的生活重心不在於狩獵了,狩獵是為了維持文化傳承,如此生態保育便更加重要,因此有些「連打獵都不該被允許的物種」還真的要加以限制。
我的觀點是,原民雖然有足以讓他們自豪的傳統文化與道德規範,但是原住民是人。只要是人,我們就必須把人群視為一個均質化的常態分佈,也就是一群人中總有守規範的,也有少數人是害群之馬、被利慾薰心的非法份子。
前文有提過司馬庫斯的自治案例,然而像這類已經自治的共產部落生活中,依然有族人脫離團體成為反對派,進而成為山老鼠。這就是團隊中必有違法成員,因此必須入法限制的緣故。(延伸:司馬庫斯山老鼠3人准押)
儘管懂得自治好了,就能確保這是基於自己圈子規範而非內心道德嗎?舉2012年司馬庫斯成員,到其他部落採林木的例子,我們只能說部落自治還是文化規範,都很難有強力的行為約束力,且不能保障原民因此就具備保育心態。
舉了兩個關於原民盜採林木的例子,回到非法狩獵部分,有人認為是「漢人帶壞原民」,若沒有山產店、走私貿易需求,何有非法盜獵。我猜想擁護原民權益者的心態,是在替原住民族受到大小眼處罰抱不平,然而這些非法事項,重點並非擺在原民獵人的原民身分,而是收售的上游端,不論族裔皆應嚴懲唆使非法狩獵的罪犯。
法律是道德的最後一道防線,因此狩獵規範合法化有維持必要,應要鬆綁,但不該完全解禁。
永續利用,不是不能利用
很多人又誤以為生態保育就是完全的保護,都不能利用,因此認為「任何動物都不能捕捉狩獵、任何樹木都不可以砍伐」的狹窄論點就會出現了。
以原民狩獵問題為例,或許會以為原民就要使用「他們想像的、很古老的器具」才叫做維護傳統,然而傳統狩獵,並非很破舊、很不進步的技術才叫做傳統,而是在於狩獵精神。
有人誤會原住民不該有獵槍,但事實上是原民本身就有製造獵槍與火藥的技術與能力;以泰雅族為例,他們仍由家族方式傳承製槍技術。儘管部分原民有參考荷蘭時期的槍枝,但也由原民改造讓槍枝更加進步(甚至嚇慘日本,迫使日本統治時以武力迫使原民繳械)。
即使不談槍械,原民所用開山刀,也因得到日本傳來的鼓風技術,提升了耐久度與硬度而有進步。此外,以太魯閣族來說,他們也知道羅氏鹽膚木是火藥的良好材料,是傳統常用的狩獵工具。因此有些生態保育人反對原民開放狩獵,以槍枝不是傳統器具為理由,實在不是良好的論點;再者,誤以為器物文化不會進化,甚至隱含了歧視原民的心態成分。
回到永續利用這塊,我們人活著必然用到自然資源,合理的狩獵也在我們利用自由。強調「永續」,是因為當代人們覺察目前人類消耗過快,恐有坐吃山空的遠憂。只要不過分利用,讓大自然有辦法恢復到近乎原量,就是屬於合理使用的範圍。
工具不是問題,哪怕「手持光劍使用原力狩獵」也不是問題。工具進步僅是增加狩獵效率,但不一定增加狩獵者的狩獵總量,一切取決於狩獵者本身的狩獵倫理。如何開放狩獵不會影響保育?除了用法律脅迫人們規範範圍外,還需回歸狩獵者環境倫理的自我要求。
入法鬆綁,總能遏止非法猖狂
有生態朋友的擔憂認為,如果原民狩獵鬆綁了,或者如今日開放了祭祀用途而限時限地限量狩獵,會不會造成非法份子找到非法狩獵藉口?
事實上就是將狩獵入法化,並能確實審核狩獵申請,才能兼顧原民權益,同時又遏止非法狩獵,還與原住民族清白。
去年的狩獵祭就可惜在,銅門部落4名族人正大光明的走經檢查哨,才會發生非法狩獵的誤判,但事實是有些傳統狩獵動物沒有申請之緣故。以此推論,若今年獵人申請合法通過,而且更詳盡的舉列有哪些保育類動物,便可以更加正大光明的走經檢查哨。相反的,其他無持有證照、假借祭祀名義的非法盜獵者,若在部落外被查到時,就顯得更加可疑,也更能抓出非法狩獵、阻擋私下貿易。
從大範圍來看,促使原民獵人願意合法登記,才有辦法監督狩獵者的活動範圍與私下貿易,真正合乎維護傳統文化的原義,且遏止私獵導致的生態浩劫。
自族自律還包括了多方溝通
除了用法律規範、自族自律外,對外溝通也很重要。除了上文提到獵人發起自律推廣文宣外,林務局10月1日也發表公開說明。
- 慕谷慕魚發展協會鍾理事長與銅門部落主席鍾德光善意回應,均承諾將告知部落獵人禁止捕捉穿山甲,並將積極保護穿山甲。鍾理事長更強調,當地穿山甲數量不多,且捕捉穿山甲須使用陷阱,而這次祭儀狩獵活動所使用的工具只有獵槍,既不設陷阱也不使用獸鋏,所以根本也捉不到穿山甲。
其實問題就出現在前兩次的溝通有問題。第一次是去年溝通上,村辦公室沒有申請那麼多種物種,結果獵人也不知情,才導致有獵人被逮捕的誤判。第二次則是今年的溝通問題,由於鄉公所為了避免上次的錯誤,而將申請狩獵物種一次寫滿,上層縣府的審核也不知脈絡即全數通過,而引發保育人士質疑。
到了第三次的溝通,終於有了良好結果。該地部落有善意且明確的說明穿山甲沒辦法狩獵,此次爭議是填寫申請時的問題,並對外說明、消除民眾疑慮。從前兩次經驗可以得知,在行政部門傳遞訊息上,有流程缺失的問題。
釐清了部落的立場,那麼審核端又是出了什麼問題?
認識的太少、誤解的太多
審核端(縣政府)為什麼會全數通過呢?
因為行政單位與原民互相認識太少,我們這些外人對當地生態與文化認識太少。
從人文方面,我們漢人並未了解原民的民俗文化,缺乏調查與研究的結果,就是我們以為原住民族真的會針對性的捕捉穿山甲、吃穿山甲,誤以為他們的祭祀要用穿山甲;連政府部分都在狩獵辦法中列入穿山甲,十分荒謬。
從生態方面,我們漢人缺乏生態調查研究,原民也沒有/無資源提供詳細資料作為法規參考,使政府面對申請時無憑無據,只好全數否決或同意,也引來漢人不知情的指責原住民族。
總之問題鑿因於認識太少、誤解太多,若是沒有評判標準,天平傾向任何一個極端,對原漢皆是潛在危機(完全禁止申請,侵害原民狩獵權益;完全通過申請,會有保育隱憂)。
儘管林務局已經聲明「將要修改辦法規範」,但政府的基礎努力調查好了嗎?
在此有幾個問提,可以提供辦法的行政單位思考:
- 辦法中列舉的動物,有沒有急迫保育必要而不能開放的物種?
- 有沒有保育類動物族群的危機沒那麼大,而可以限量讓原民狩獵?
- 這些開放狩獵的動物,真的符合原民的祭祀需求嗎?有沒有闕漏、或者多餘?
- 如何落實行政實施?在鬆綁之前,怎樣確實審核監督狩獵?
不是因為被套上保育類的標籤,就完全不能捕獵;同樣的也有部分非保育類動物,在局部地區相當稀少,需要保育,一切評判有賴對當地的生態了解,政府單位必要有深入了解原住民的文化內涵再訂下規範。
例如泰雅族因為神話傳說之故,視殺猴為殺人,那麼政府就不可能將猴子,列為泰雅族可狩獵名單;然而對太魯閣族來說,他們傳統上是有打猴的,兩案無法等同視之。
以這次政府開放狩獵穿山甲的事件來看,顯然政府不曉得穿山甲不是原民主食。「在查看石頭陷阱以前,你不知道被壓住的會是山老鼠還是穿山甲」,若政府可以理解太魯閣族先前是因為這樣,才「順便」、「少見地」食用穿山甲,就不會將穿山甲列為祭祀開放動物了。
狩獵權益與生態保育兩個觀點都需要權衡,這中間的準則如何拿捏需要基層研究;政府若是沒有做好基本功夫,做足人文與生態兩方面的調查,那麼衝突還是不斷、誤會仍舊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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