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同性婚姻需要司法介入?
[David Niose 2015-07-04 19:40]
最高法院同性婚姻的判決,是以5比4的差距僥倖過關,反對者就藉此聲稱多數決並不民主。四個表示反對的大法官Roberts、Scalia、Thomas、和 Alito都投書抨擊,他們主要的論調都是指控五位大法官避開民主程序,強加他們的觀點在這個國家上。
「同性婚姻的支持者在說服公民同胞接受他們的觀點上,已獲得豐碩的成果,而且是確實地藉由民主程序,卻在今天走到了盡頭。」首席大法官John Roberts說道:「五位律師結束這場辯論,然後將自己對婚姻的想像強行加諸於憲法上。」Roberts堅稱這根本「竊占人民討論這議題的機會。」
大法官Scalia也很酸的譴責這些法官同樣的點:「一個政府系統讓人民臣服於沒有民意基礎的九人律師委員會,沒有資格稱自己是民主國家。」Scalia帶著諷刺和奚落的語氣,批評這五人的意見書中,「誇耀」的宣揚在憲法中發現新的權利,那是「B咖法官」諸如Oliver Wendell Holmes, Jr.和Louis Brandeis(兩位其實是相當著名的最高法院大法官)過去從未發現的。Scalia聲稱他並沒有反對社會重新定義權利和自由的概念,但這樣的改變應該透過立法或修憲。
由於雙方似乎都認同社會對於基本權利的概念能夠演進,只是不同意這個認定的機制,那麼思考兩派大法官他們普遍觀點的利弊應該是值得的。假使美國民主程序如異議者所說,足以定義和實現自由平等漸漸變化的標準,那麼他們對司法暴政的控訴或許應該嚴肅看待。然而我們發現的是,僅僅依靠美國立法程序來達成,結果沒有效率也無法令人滿意。
第一個問題,對於任何只有基本公民常識的人來說也能明白:自由平等的基本概念常常保護的是非主流的少數;將少數人的命運交給多數人掌握,不是維護正義的方式。尤其當重新定義權利並沒有侵害到任何人的權利,就像這次同志婚姻的案例裡,這樣的方式就更沒有道理了。
然而,那些來自右派高喊民主的聲音,他們真正的問題在於,憲法顯然是對抗民主變革的存在。這點很多評論家早已提及,但很少有像Seth Ackerman的文章<燒毀憲法>寫得那麼直接,Ackerman指出憲法很多方面來看都是設計來壓抑民意,而不是反映。
舉例來說,美國不像其他民主國家,立法程序通常需要通過三個獨立單位的批准:眾議院、參議院和總統。藉由立法達成民意變成是實際上很難做到的事情,因為參議會的結構是每兩年選舉三分之一的議員,沒辦法利用一次選舉來替換這三群中的所有人。
此外,因為參議院不論各州人口多少,一律分配兩個席次,這根本與民主相左。Ackerman指出,因為不合比例的設計,參議會允許16%的民意來左右剩下84%的民意。Ackerman批評,這使參議院成為「不民主的巨獸」;尤有甚者,保守派長期以來利用冗長演說,拖延議會表決(例如在民權運動期間),對民主殺傷力極大,僅僅只是一位或數位參議員的反抗便使立法過程陷入漫長的停頓。
甚至是眾議院,本該是貼近民意的存在,將人民利益置於州之上的場所,卻已經日漸遠離民主。在建國時期,每個選區有35000的人口,讓選出的代表連小群選民的聲音都能反映。今日每個選區的人口大約有七十萬人,因此大大縮減了選民的權力。
至於行政部門,美國選舉人團制度不只讓少數人選出總統成為可能,也讓政治關注和活動集中在幾個州。
以上涉及的只是一般的法律,但假如我們考慮的法律是崇高的目標,也就是同性婚姻異議者的建議,修正憲法,透過民主程序承認新的基本權利,那情況只會更糟而已。因為修憲要成功就必須讓39州的議會全部通過,Ackerman指出,包括78個不同的議院。祝他們好運。
因為這些現實,1938到1962年的最高法院大法官Felix Frankfurter稱美國為「世界最反動的國家」,就一點也不意外了。確實,在美國民主結構下,立法和通過法案根本是項大工程,政府迎合大企業是完全可以理解的現象。唯有組織的巨大利益才有資源雇用說客和律師大軍,因為他們是引導如此龐雜的政府系統所必要的,反觀一般人是不可能有任何的影響力。我們的國家是刻意成為財閥政治系統。
所有證據指向我們需要司法介入,來認定這個演進的權利和解放。這個意思不是指法官能夠隨意按照他們所認為的宣判法律,但也不代表認為法官應該按照兩世紀以前憲法起草當時那樣適用法律的Scalia和他的同伴就是對的。
法官面對權利的演進,反而應該公正的評估現今社會面貌,並考慮如何在今日實踐憲法基礎原則,不是基於法官個人的信仰,而是客觀審酌當前的事證,判斷憲法基本原則如何適用。
同志權利提供了很好的例子。我們今日都了解到,同性戀傾向是天生的且不會造成任何傷害;恐同偏見導致許多痛苦發生;男女同志不再隱身於社會,而是社會的一個部分,和其他部分同樣有生產力、同樣珍貴;因為許多其他因素,我們不能再以存在悠久的自由平等原則,自圓其說的歧視同性戀。這些事實很多在兩世紀以前都不清楚,甚至是一世紀以前也是,但現在都了解了,因此一位公正敏銳的法官,將憲法原則套在這些事實上,不論他個人對同性戀的看法,就會認定同志平等權利的合法性。
值得關注的是,為同性伴侶的婚姻平權發聲並不違背這國家的主流民意,因為民調顯示婚姻平權已獲多數人的支持。其實今日少數人對婚姻平權的抵制,大概可從兩點來看,一個是地理的、一個是社會的。這些反動的來源都影響著法官公平的分析這個議題。
從地理來看,反動最強的是所謂的紅色州,大多在南部和中西部。地理的反動製造了一道實際上阻檔同志自由的藩籬,他們可能想搬到其他州,但如果搬錯州的話會發現他們的婚姻無效了。這顯示我們需要司法介入,來矯正反動區域不理性的偏見。
從社會來看,婚姻平權反動最多來自於保守的基督徒,但從來沒人要逼這些人與同志結婚。宗教觀點能夠強行決定他人的權利,這即便是在代表大多數人的情況下,也不可能是憲法允許的。這點同樣指向司法認定同志的權利是合法的,若沒有司法的介入,在那些由宗教保守派大大干預民主程序的地區,同志將面臨來自信仰的偏見與不公平的對待。
原始文章:http://thehumanist.com/voices/court_watch/why-we-need-courts-to-identify-new-rights#.VZJUbdm6Ao8.facebook
最高法院同性婚姻的判決,是以5比4的差距僥倖過關,反對者就藉此聲稱多數決並不民主。四個表示反對的大法官Roberts、Scalia、Thomas、和 Alito都投書抨擊,他們主要的論調都是指控五位大法官避開民主程序,強加他們的觀點在這個國家上。
「同性婚姻的支持者在說服公民同胞接受他們的觀點上,已獲得豐碩的成果,而且是確實地藉由民主程序,卻在今天走到了盡頭。」首席大法官John Roberts說道:「五位律師結束這場辯論,然後將自己對婚姻的想像強行加諸於憲法上。」Roberts堅稱這根本「竊占人民討論這議題的機會。」
大法官Scalia也很酸的譴責這些法官同樣的點:「一個政府系統讓人民臣服於沒有民意基礎的九人律師委員會,沒有資格稱自己是民主國家。」Scalia帶著諷刺和奚落的語氣,批評這五人的意見書中,「誇耀」的宣揚在憲法中發現新的權利,那是「B咖法官」諸如Oliver Wendell Holmes, Jr.和Louis Brandeis(兩位其實是相當著名的最高法院大法官)過去從未發現的。Scalia聲稱他並沒有反對社會重新定義權利和自由的概念,但這樣的改變應該透過立法或修憲。
由於雙方似乎都認同社會對於基本權利的概念能夠演進,只是不同意這個認定的機制,那麼思考兩派大法官他們普遍觀點的利弊應該是值得的。假使美國民主程序如異議者所說,足以定義和實現自由平等漸漸變化的標準,那麼他們對司法暴政的控訴或許應該嚴肅看待。然而我們發現的是,僅僅依靠美國立法程序來達成,結果沒有效率也無法令人滿意。
第一個問題,對於任何只有基本公民常識的人來說也能明白:自由平等的基本概念常常保護的是非主流的少數;將少數人的命運交給多數人掌握,不是維護正義的方式。尤其當重新定義權利並沒有侵害到任何人的權利,就像這次同志婚姻的案例裡,這樣的方式就更沒有道理了。
然而,那些來自右派高喊民主的聲音,他們真正的問題在於,憲法顯然是對抗民主變革的存在。這點很多評論家早已提及,但很少有像Seth Ackerman的文章<燒毀憲法>寫得那麼直接,Ackerman指出憲法很多方面來看都是設計來壓抑民意,而不是反映。
舉例來說,美國不像其他民主國家,立法程序通常需要通過三個獨立單位的批准:眾議院、參議院和總統。藉由立法達成民意變成是實際上很難做到的事情,因為參議會的結構是每兩年選舉三分之一的議員,沒辦法利用一次選舉來替換這三群中的所有人。
此外,因為參議院不論各州人口多少,一律分配兩個席次,這根本與民主相左。Ackerman指出,因為不合比例的設計,參議會允許16%的民意來左右剩下84%的民意。Ackerman批評,這使參議院成為「不民主的巨獸」;尤有甚者,保守派長期以來利用冗長演說,拖延議會表決(例如在民權運動期間),對民主殺傷力極大,僅僅只是一位或數位參議員的反抗便使立法過程陷入漫長的停頓。
甚至是眾議院,本該是貼近民意的存在,將人民利益置於州之上的場所,卻已經日漸遠離民主。在建國時期,每個選區有35000的人口,讓選出的代表連小群選民的聲音都能反映。今日每個選區的人口大約有七十萬人,因此大大縮減了選民的權力。
至於行政部門,美國選舉人團制度不只讓少數人選出總統成為可能,也讓政治關注和活動集中在幾個州。
以上涉及的只是一般的法律,但假如我們考慮的法律是崇高的目標,也就是同性婚姻異議者的建議,修正憲法,透過民主程序承認新的基本權利,那情況只會更糟而已。因為修憲要成功就必須讓39州的議會全部通過,Ackerman指出,包括78個不同的議院。祝他們好運。
因為這些現實,1938到1962年的最高法院大法官Felix Frankfurter稱美國為「世界最反動的國家」,就一點也不意外了。確實,在美國民主結構下,立法和通過法案根本是項大工程,政府迎合大企業是完全可以理解的現象。唯有組織的巨大利益才有資源雇用說客和律師大軍,因為他們是引導如此龐雜的政府系統所必要的,反觀一般人是不可能有任何的影響力。我們的國家是刻意成為財閥政治系統。
所有證據指向我們需要司法介入,來認定這個演進的權利和解放。這個意思不是指法官能夠隨意按照他們所認為的宣判法律,但也不代表認為法官應該按照兩世紀以前憲法起草當時那樣適用法律的Scalia和他的同伴就是對的。
法官面對權利的演進,反而應該公正的評估現今社會面貌,並考慮如何在今日實踐憲法基礎原則,不是基於法官個人的信仰,而是客觀審酌當前的事證,判斷憲法基本原則如何適用。
同志權利提供了很好的例子。我們今日都了解到,同性戀傾向是天生的且不會造成任何傷害;恐同偏見導致許多痛苦發生;男女同志不再隱身於社會,而是社會的一個部分,和其他部分同樣有生產力、同樣珍貴;因為許多其他因素,我們不能再以存在悠久的自由平等原則,自圓其說的歧視同性戀。這些事實很多在兩世紀以前都不清楚,甚至是一世紀以前也是,但現在都了解了,因此一位公正敏銳的法官,將憲法原則套在這些事實上,不論他個人對同性戀的看法,就會認定同志平等權利的合法性。
值得關注的是,為同性伴侶的婚姻平權發聲並不違背這國家的主流民意,因為民調顯示婚姻平權已獲多數人的支持。其實今日少數人對婚姻平權的抵制,大概可從兩點來看,一個是地理的、一個是社會的。這些反動的來源都影響著法官公平的分析這個議題。
從地理來看,反動最強的是所謂的紅色州,大多在南部和中西部。地理的反動製造了一道實際上阻檔同志自由的藩籬,他們可能想搬到其他州,但如果搬錯州的話會發現他們的婚姻無效了。這顯示我們需要司法介入,來矯正反動區域不理性的偏見。
從社會來看,婚姻平權反動最多來自於保守的基督徒,但從來沒人要逼這些人與同志結婚。宗教觀點能夠強行決定他人的權利,這即便是在代表大多數人的情況下,也不可能是憲法允許的。這點同樣指向司法認定同志的權利是合法的,若沒有司法的介入,在那些由宗教保守派大大干預民主程序的地區,同志將面臨來自信仰的偏見與不公平的對待。
原始文章:http://thehumanist.com/voices/court_watch/why-we-need-courts-to-identify-new-rights#.VZJUbdm6Ao8.facebook